《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将迎大修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强调
保护好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未来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将会迎来大修,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自1991年该法颁布施行后,已经经过两次修改,此次大修条文将增加一倍。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时曾长期分管少年法庭工作。他表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在接受北京青年报专访时,沈德咏建议要加强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建设,既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完善收容教养、专门教育等替代刑罚的保安处分措施。
背景转换
现行法律不能适应当前需求
北青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何必要性?
沈德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去年我们做了两项相关工作:一是承办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重点对社会广为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二是搭建“创新社会治理”对口协商平台,召开“依法打击‘校闹’,加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对口协商座谈会,为平安校园建设供需各方创造了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机会,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此次适应形势发展,再次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十分及时、十分必要,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有利于更好满足实践需求。
北青报:此次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次大修,时代背景与之前两次相比有何变化?
沈德咏:《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于1991年制定实施并在2006年和2012年历经两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近些年来,连续发生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受伤受害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可以说,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
热点分析
“一放了之”纵容了校园暴力
北青报:不少人呼吁将校园暴力、校园欺凌问题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您怎么看?
沈德咏:校园暴力是由来已久的老问题,成因复杂,近年来因媒体报道增多,日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校园欺凌则是校园暴力的一种典型代表。应当说,目前对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还不够健全。
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政府收容教养和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的内容。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在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收容教养也已很少适用。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工读教育措施并非强制性的,监护人基于各种顾虑,往往不会主动申请将孩子送进工读学校。最后的处理结果往往是“一放了之”,这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暴力行为。
北青报:如果要将校园暴力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方向?
沈德咏:针对校园暴力,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以下相关内容。
一是要建立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对家庭监护予以监督支持,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实行司法介入,对失职家长问责。二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使中小学生从小养成相信法律、遇事找法、自觉用法的行为习惯,同时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将罪错行为阻止在萌芽状态。三是尽早在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统一、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配置以独立、明确的权利和职责,建立起以行政保护为主导,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相互衔接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努力解决校园暴力等一系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问题。
处理原则
低龄“犯罪”应宽容但不纵容
北青报:此次修订的消息公布之后,很多人都关心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后要怎么处理?
沈德咏: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这部分的规定不够明确,且有些条文明显滞后,不能满足司法需求。未成年人身心特殊,只是简单地予以刑法惩罚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根据年龄、罪错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干预,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设立监护人管教、训诫令、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社区矫正、刑事处罚等分级干预与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原则。
北青报:对于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您还有哪些建议?
沈德咏:一是建议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国家亲权责任的基本理念上升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社会保护既分工明确,又无缝对接,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执法司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是建议在监护、教育、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增进儿童福利,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未成年人。
三是建议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实行分级干预,构建区别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调查评估机制和“不良行为”教育矫治机制。
四是加强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建设。考虑到当前我国有相当部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事实上处于脱管状态,对于这些未成年人,既不能一律入刑,也不能放任自流。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之间,关键是要完善收容教养、专门教育等替代刑罚的保安处分措施。建好一所专门学校胜过建立十所监狱。
文/本报记者 董鑫